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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炽灼残渣检查法
制定人:
制定日期:
分发份数:3
审核人:
审核日期:
颁发部门:GMP办
批准人: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至:质量保证部、质监科、质量质检中心、
1.目的:规范炽灼残渣的检查方法,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范围:炽灼残渣的检查。
3.责任:质量保证部、质监科、质量质检中心、检验操作人员。
4.内容:
4.1 简述
本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N )中所称“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 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4.2 仪器与用具
4.2.1 高温炉
4.2.2 坩埚 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4.2.3 坩埚钳 普通坩埚钳、夹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4.2.4 试药与试剂
4.3 试药与试液
硫酸分析纯
4.4 操作方法
4.4.1 空坩埚恒重 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或使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4.4.2 称取供试品 取供试品1.0~2.0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4.4.3 炭化 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4 灰化 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4.5 恒重 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4.5 注意事项
4.5.1 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4.5.2 炽灼残渣检查如同时做几个供试品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4.5.3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4.5.4 对含氟的供试品进行炽灼残渣检查时,应采用铂坩埚。在高温条件下夹取铂坩埚时,宜用钳头包有铂箔的坩埚钳。
4.6记录与计算
4.6.1记录 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锅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4.6.2 计算
炽灼残渣%= EQ \F(残渣及坩锅重-空坩锅重,供试品重量) ×100%
4.7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实报数据应书写为“0.1小于%”);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4.8附注
4.8.1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一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
4.8.2炽灼残渣检查中炽灼后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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