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2.1 环保知多少——绪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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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保知多少——绪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的概念、特性和环境问题的相关知识。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1.环境的概念;2.环境的类型;3.环境的特性;4.环境问题 的类型;5.环境问题产生与发展的三个阶段;6.我国的环境问题概况; 7.环境保护的概 念;8.人类与环境的关系;9.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内涵。 重点和难点:不同学科意义上 “环境”的区别和联系;环境问题的成因与解决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内容和发展 一、环境 (一)环境的概念 概念是理论阐述的基础,逻辑推理的前提,思维之网的纽接。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以 “环境”、“环境行为”、“环境社会关系”等概念为中心,通过形成概念体系而最终形成 理论体系。一般情况下,环境与资源既相互联系,但又有其区别。对它们内涵进行剖析,将 有助于我们了解环境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特点,明确环境利用、保护和改善的内容和意义。 一般而言,环境是指围绕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不同的学科,对环境有不同的定义。 1.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 即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 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生态学所称的环境: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环 境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 和其他元机物质。所以,生态学所称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 3.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其 中,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如气候、土壤、生物、 地理和人为诸条件的综合体。 4.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 较之于自然科学而言,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环境有所不同。因为 当人们将法律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或事物时,如果对有关专门术语未在立法上作出解释,则会 导致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认识而对这些术语在法律的适用上产生歧义。所以,在环境立法 中对专门术语的解释是不能含糊的。 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 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 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等”。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与环境科学所称的环 境相比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对象的环境,是以前者为基础的,但其范围要小的 多。 本条内容前半部分是关于环境的定义,后半部分列举的15种环境因素是当前与我国人 民关系最密切的,既是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又是法律能够加以保护的自然因素。可以预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自然因素的范围将日益扩大。 与1979年9月13 日发布的 《环境保护法 (试行)》所称的 “环境相比较,1989年12 月26 日通过的 《环境保护法》和现行 《环境保护法》都对环境的定义做了较科学的规定, 揭示了法律意义上环境的本质属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现行《环 境保护法》所列举的15种环境因素更加科学,范围也较广。 (1)从 “水”中分列出 “海洋”,并放置在诸环境因素的第三位,体现了海洋环境对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日益显著的重要性; (2)将 “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和 “水生生物”概括为 “野生生物”,使条文更 加精炼和简洁,避免重复,也使保护范围更加扩大 (包括了微生物); (3)将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概括为 “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和 “风景名胜区”,不仅更加简明,而且与现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所采用的定 义保持一致; (4)将 “生活居住区”改为 “城市”和 “乡村”,使保护范围扩大了 (包括了工矿区、 城市和乡村的其他非生活居住区),也便于对不同的区域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 (5)从对环境的定义方式来看, 《环境保护法》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显 然比1979年 《环境保护法 (试行)》的列举式更加科学和明白。 (6)现行 《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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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信念的人。 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有缘学习更多关注桃报:奉献教育,点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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