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概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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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1、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 (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权利的保护期 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计算方法之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方法之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实践中的难以操作。举证,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在线观看的数字,如果能认定这些数字是真实的,法院可以再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法,然后计算出被告获利的数额。但是如果被告否认点击数字的真实性,被告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点击率实际上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非常常用的方法。我们也了解了一下,法院有时候不敢轻易确定点击率的真实性,被告的数字可能是虚假的,很难更改这个数字,不知道实际中是怎么操作的,可以再讨论。 计算方法之三:法定赔偿,酌定数额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适用的一个方法,大概占法院侵权赔偿数额的50%以上,这种方法的优点,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而且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实践中北京法院归纳了一下,可以有以下几个参考因素。一个是作品的类型,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涉及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赔偿,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现有的票房收益、影响力、商业的档期以及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主观过错等等,这是涉及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关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仍然是以一个侵权行为为单位,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他两部作品著作权,我觉得应该把两部作品分别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然后相加进行判决。而不能理解为整个案件是在50万元以下,这是以前认识不统一的地方。关于法定赔偿的从重赔偿,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国民事责任,应当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这是对故意侵权,或者以侵权也业的行为的一个加重处罚。上次研讨会也提到虚假授权或重复授权的现象,我们也考虑对网络服务商虽然有过错,但是他也尽到一定的义务,由于他人虚假授权,或者授权有瑕疵而造成侵权的,可以适当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三种计算方法的关系 如何选择计算方法的问题,第一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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