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机制专项方案草案.docVIP

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机制专项方案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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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员分红权激励机制方案(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和薪酬体系和绩效考评体系,提升各级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树立职员和企业共发明、共享富、同命运、同发展理念和文化,特制订本分红权激励机制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中所称职员分红权是指企业授予(奖励)特定激励对象(以下称分红权持有些人)虚拟股份,分红权持有些人无须出资、无企业全部权和表决权、权利不能转让和出售,但可凭此权利享受一定数量企业当年税后净利润分红权利。 二、 分红权持有些人资格标准条件和考评评定条件 第三条 本方案中可授予(奖励)分红权分红权持有些人应同时符合资格标准条件和考评评定条件。 第四条 资格标准条件是指达成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技术和业务骨干标准条件。资格标准条件界定标准为: (一)A类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含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格条件:含有十二个月(含)以上本企业工作服务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关键管理层; (二)B类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包含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各部门责任人。资格条件:含有三年(含)以上本企业工作服务年限,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人员; (三)C类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包含注册在本企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含有三年(含)以上本企业实际工作服务年限,并拥有对应专业技能、处于关键技术或业务岗位骨干职员。 第五条 考评评定条件是指以对应评定原因为指标,经企业业务部门综合考评合格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可达标条件。考评评定条件评定原因指标为: (一)对企业事业认同和归属; (二)可连续性贡献; (三)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 (四)职位价值; (五)个人品格等。 三、分红权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 分红权持有些人分红权持有数量依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定和分配。 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十二个月年末统一对第二年分红权持有数量重新核定。 第七条 分红权持有数量以企业当年经营活动税后净利润百分比表示。 各类分红权持有些人分红权持有数量(百分比)通常为:A类人员为X%—Y%,B类人员为X%—Y%,C类人员为X%—Y%。 四、应分红利计算和支付 第八条 应分红利计算基数为经会计(审计)核定(审定)企业当年经营活动税后净利润。 分红权持有些人按当年应分红利计算基数和分红权持有数量(百分比)计算应分红利。分红权持有些人应分红利计算方法为: 应分红利=企业当年税后净利润×分红权持有数量(百分比)。 如无盈利则无分红。 第九条 本年度应分红利在第二年初春节前计算并支付,企业以货币方法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分红权持有些人。 个人所得税由分红权持有些人负担。 五、分红权持有些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分红权持有些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分红权:按分红权持有数量(百分比)享受企业当年税后利润分红; (二)表决权:无表决权; (三)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十一条 分红权持有些人负有以下义务: (一)分红权持有些人应按企业所聘岗位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员作,维护企业利益; (二)分红权持有些人严禁从事有损于企业利益一切活动,包含同业竞争行为。企业一旦发觉有上述行为将收回所授予(奖励)分红权。包含违法犯罪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它责任。 六、分红权收回和退出 第十二条 正常退出条件。当分红权持有些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收回所授分红权: (一)正常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 (二)退休:从退休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 (三)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同退休处理。 第十三条 强制退出条件。当分红权持有些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强制收回所授分红权: (一)自动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 (二)解聘:从解聘之日起所授分红权自动丧失; (三)严重违纪: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形象而还未组成解聘处理,从违纪认定之日起当年分红权丧失; (四)违法犯罪:从违法犯罪认定之日起分红权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 分红权收回和退出后遗留分红问题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对于符合正常退出条件,可享受一定应分而未分红利。计算方法为: 末次分红=(当年在职时间/整年工作时间)×当年计算应得红利 末次红利计算支付时间同正常计算支付时间。 (二)对于符合强制退出条件,不再享受任何分红权。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一旦签署生效,分红权持有些人既被认为同意享受本方案下权利,同时负担对应义务。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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