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峡地防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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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峡地防办、市国土房管局 渝三峡地防办发[2006]40号 关于做好我市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三峡地防办,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项目业主: 为加强我市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合同管理,规范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库区地质灾害工程实际,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后,制定了《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办[2005]75号)、《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实施办法》(渝三峡地防办[2005]139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并以招投标文件为基础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项目业主在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就合同中有关财务事项的条款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依据备案生效的合同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如发现以下情况, 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要求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备案。 (一)合同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 (二)合同约定内容背离招标文件的要约和投标文件的承诺; (三)合同中有关财务事项的约定不符合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四)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 (五)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 第六条 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第七条 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承包内容、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必须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确定)、开工及竣工时间;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程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及方式; (四)设计变更工程量增项、减项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七)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八)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九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中标通知书; (四)履约保证金收据或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五)施工合同文本; (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七)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情况表(原件); (八)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质证件(原件)。 第十条 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应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一)至(八)项资料向当地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备案生效后,严禁擅自变更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合同变更,承发包双方应遵循原合同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项目业主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到当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取《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三)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四)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6年5月 ? ? 附件一: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 申请单位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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