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长安大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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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安 大 学 长 安 大 学 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硕士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硕士 和博士学位。 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至 25 人组成,任期 3 年。委员会设主 第三条 学校成立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至 25 人组成,任期 3 年。委员会设主 席 1 人,副主席 2 至 3 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成员应 席 1 人,副主席 2 至 3 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成员应 占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占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任期 3 年。分委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任期 3 年。分委 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组成由 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组成由 各学院提出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各学院提出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博士、硕士导师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立和申报。 三、审批博士、硕士导师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立和申报。 四、审批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 目。 四、审批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 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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