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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708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人员需掌握信息化 3月10日,在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尚勇表示首先将采用先进的监管手段来防风险。去年,在全国危化品企业和煤矿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功能,拓展范围。今年,“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系统也将投入应用,切实发挥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 强化工人信用管理 尚勇透露,最近应急管理部将启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重点分为两个专题九个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工人信用管理。尚勇指出,现在推广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度,对违规者实行失信惩戒,严防安全生产出现盲区和漏洞,坚守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 出台新安法,不发生事故也入刑 发布会明确了强化法治措施 .尚勇表示,推动修订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提请审议,而且今年还要修订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尚勇还介绍,今年以来,中国发生一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5%左右。哪些行为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那么问题来了,哪些行为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要紧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才能比较准确的做出预测或猜测。当然,相关《刑法》修正案制定部门一定会科学考虑犯罪行为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也就是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做出准确、合法的界定。?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政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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