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律适用研究.pdfVIP

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律适用研究.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摘 要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变化超过法律规定界 限,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种义务,该义务对于保险人控制风险、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保险理 论上,对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研究渐趋成熟,但我国立法对保险理论的回应却很少。以往 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险理论领域,而忽略中国司法实践,这也是我国立法对保险理论回应过少的原 因。但不能否认,我国当前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这是司法实践审理此类纠 纷面临的一大难题。当前再妄谈通过立法予以纠正,实则是对法律稳定性的侵害。面对司法实践难 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解释法律,增强法律适用韧性,才是解决之道。 本文的研究主要从司法实践入手,通过研究判决,发现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通过研究司法案 例,发现法院对于危险增加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危险 增加 “显著性”程度的把握不准;法院从保险法条文入手,认为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必须在 合同中约定,否则不负通知义务,此种 “惟合同约定”的做法,忽略未约定危险增加和不真正危险 增加的识别,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也不利于定分止争;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能否写入免责条款, 实践中也出现争议,进而引发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判断问题,法院对保险人提示说 明义务的判断各不相同,甚至援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我国法律并未规 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裁判纠纷,但缺乏司法引导,法院的裁判也面 临考验。故从法律适用角度,对司法实践予以指引确有必要,尽可能统一法律适用。 本文遵循研究案例,法理分析而后提出法律适用建议的思路进行创作,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节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做简单概述,第二章研究司法样本,提出相 关问题,第三章节提出法律适用建议。 关键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类型划分 I Abstract Danger increases notice obligation is insurant exceeds legal limits because of dangerous condition change of insurancemark inside insurance contract validity,insurant placeundertakes akind of obligation, this obligation controls risk to the underwriter, safeguard oneself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crucial. In the theory of insurance, the study on the obligation of notification of the insureds increased risk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mature. Previous researches mainly focused on the field of insurance theory, but ignored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which is also the reason why Chinas legislation has little response to insurance theory. However, it cannot be denied that the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risk of increasing the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in China are inadequate,which is a major difficulty facedbyjudicialpractice in trying such disputes.It is actually an infringement on the stability ofthe law to talk about the rectification through legislation.In the fa

文档评论(0)

136****658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3055023000005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