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期末考试民法学(2)(专,2020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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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找我: / 百年教育职业培训中心: / 广东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 满分资料 百年教育职业培训中心 自主学习材料 ? 本单元是对债权法总体概貌的阐述。使学生能够掌握债、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掌握债的不同类型(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等),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之债。 本单元共分为七个部分内容,包括债与债法、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本单元是民法课程基础内容,计划用2周时间完成本单元学习。首先学生进行基本理论自学,学生在自学的同时,主持教师将网上答疑辅导。自学内容包括教材第三编和本单元自主学习材料。同学们在阅读文字教材时,可以通过观看视频以及上网咨询辅导老师的指导完成本单元学习。本单元计划用6学时时间进行网上学习活动,由主持老师提供案例,大家在线讨论。本单元学习完毕后必须完成本单元课后练习。 ? 1.掌握债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债的履行原则和具体规则; 3.熟悉债的保全制度; 4.掌握债的消灭; 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能够准确判断债的发生根据; 2.能够准确辨明债的履行中产生的问题; 能够正确运用债的保全的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 ? 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民间所谓之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等。中国固有法上,债的含义甚为狭窄,范围极小。中国古代的债,最初称为责。 债是按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无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具有如下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成为债的主体。 2、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对应。 (二)债的内容 即债权和债务,核心是债权。 债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是相对权。 2、债权是请求权。 3、债权是有期权利。 4、当事人可以协议设定债权。 (三)债的客体 1、债的客体是特定行为。 给付,是指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法应为的特定行为。 债的分类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即由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债,这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债。非合同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非因协议而的债,因而也称法定之债,它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嘱、因拾遗、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等。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种类物之债。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是根据债的主体数时时多少的不同而划分的。 1、单一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和出卖人均各为一人时,这种因买卖而产生的债,就是单一之债。 2、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顾名思义,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的一种债。其中,有债权人为多数人的,也有债务人为多数人的,还有双方均为多数人。任何一个多数人之债,它一经成立,不仅会在双方整体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可能在一方个别主体与对方整体以及一方内部的多数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多数人之债,历来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其实,多数人之债,也是一个较乱统的概念。多数人之债,按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关于按份之债,我国《民法总则》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为两个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债务的一种债。在按份之债中,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就是一种按份债权,每一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要求清偿的权利;未经委托,不得代表其他债权人受偿。如果债务人为多数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就是一种按份债务,每一债务人只须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的义务;不经债务转移,不负清偿其他债务人债务的义务。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是根据债权债务人可为行为的选择性来划分的。凡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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