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 (案例分析报告).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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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广东A百货商场向江苏B服装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高档服装,价值200万元。双方约定2013年10月1日前全部交货,交货地点为江苏某市火车站。合同签订后,B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组织生产。2013年9月16日,A百货商场遭受雷击而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商场几乎被夷为平地。商场立即电话通知B服装有限公司,因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以传真告知B服装有限公司解除合同。B服装有限公司此时已生产了价值100万元的服装,害怕合同解除对自己造成损失,且合同履行之后利润可观,故不同意A百货商场解除合同的要求,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出此要求纯属无理,置之不理,继续组织生产这批服装,并于2013年10月1日前将全部服装送货到B百货商场所在地广东某市的火车站。A百货商场拒不提货,双方发生争议,B服装有限公司遂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问: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B服装有限公司认为,A百货商场不能也无权擅自解除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此要求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A百货商场认为,公司因雷击发生火灾,这是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原合同即告终止,合同自始无效,B服装有限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此答辩是否合法?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3)假设A百货商场同意受领货物,则该合同履行地为何地? 4)假设A百货商场同意受领货物,则应在何地履行付款义务? 答: (1)B服装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A百货商场可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 (2)A百货商场的答辩也不合法。因为本合同并不因A百货商场要求解除合同而当然终止效力,也不能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当然免除全部责任。 法院应依《合同法》第94条及第117条之规定,一方发生不可抗力的,产生两个权利:一是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二是得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这里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发生不可抗力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是否当然地导致合同解除?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第96条规定,若对方不持异议,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告解除,表明解除权是一形成权。但是,若对方表示异议,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解除合同之裁决后,合同才确定地宣告解除。当然,此种情形下,合同仍是回溯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告解除。 另一点需注意的是,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并不因不可抗力而当然地免除全部责任,至于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还要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定。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故B服装有限公司的要求不合法,A商场有权解除合同,B服装有限公司无权要求A百货商场赔偿一切损失。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被解除时,合同即终止。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并非自动无效,而是于解除时才失去效力。并且,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所以,A百货商场因遭受雷击而发生火灾,不能履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本案的约定履行地(江苏某市火车站)与实际履行地(广东某市火车站)并不一致,故应依后者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出卖人采用送货方式交货,当以货物送达地即广东某市火车站为合同履行地。 (4)依《合同法》第62、160条之规定,可确定本案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所在地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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