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监管视角下的行政检察监督政管理学论文.docVIP

资源环境监管视角下的行政检察监督政管理学论文.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资源环境监管视角下的行政检察监督政管理学论文 目录 一、当前我国资源环境监管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关系 (一)行政主体对资源环境的监管与监督关系分析 (二)资源环境监管的行政检察监督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对资源环境监管的行政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资源环境监管 (二)加强对资源环境监管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 正文 摘要:一、当前我国资源环境监管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关系 (一)行政主体对资源环境的监管与监督关系分析 我国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行政机构改革,实行了大部制,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机构由原国务院直属局升格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这既表明国 关键字:资源环境,监管,视角,行政,检察监督,当前,我国,资源环境 一、当前我国资源环境监管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关系 (一)行政主体对资源环境的监管与监督关系分析 我国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行政机构改革,实行了大部制,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机构由原国务院直属局升格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这既表明国家对资源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也是国家加强对资源环境监管领导力度的重大举措。我国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立法不仅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源环保监管职责(能)都有明确规定,而且对资源环境监管领导体制亦有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城管、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些不同领域的资源、环境监管部门都属于执法部门,都负有对国家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监管和监督职责。总而言之,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我国资源环境保护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并且大有作为。然而,时至今日,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却已成为掣肘我国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特别是近10年来,不断有影响较大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案件发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导致并加重“市场失灵”。在资源环境领域里,“政府失灵”一般表现为“环境政策无效”和“环境管理无效”。其中“环境管理无效”指的是“由于政府管理与政策实施环节的缺陷,如制度陷阱、寻租行为、官僚主义等的存在,环境政策无法有效实施,达不到预期效果。”“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实施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和资源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加强对资源环境的监管以及对监管职责的监督。笔者认为,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行为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犯罪,行政监管力度不大是重要原因之一。而即使罪犯最终得到惩治,但如果污染已经造成,则造成的污染要想恢复极其艰难。因此,通过刑罚予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减少直至消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而要减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直至犯罪,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无论从理论上讲,抑或是从制度上看,政府都应当挂帅资源环境监管,各级政府对其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职责,这是不言而喻的。尽责就必须监管到位,必须强化资源环境的监管力度。本次“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要对具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情形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酌情从重处罚,也是要为资源环境监管主体有效执法扫清障碍,保障其执行力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司法解释对妨碍行政主体执法行为作出有关处罚的规定,以保障行政主体依法执法顺利进行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说,以往是少见的。这也表明“两高”为切实改善我国资源环境现状、保护资源环境、惩罚环境污染犯罪、“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所做的努力。将资源环境监管失职入罪,还只限于追究其最下级也是最直接的监管责任人。笔者认为,这对于强化政府资源环境监管体系的监管职责,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强资源环境监管,首先应当加强政府对资源环境监管履职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其委托行使委托行政职权的组织负有监督职责。最下级即最直接的资源环境监管责任人如果构成资源环境监管失职罪,则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监管机关主管责任人应当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至少应当承担有关行政法律责任。目前有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资源环境监管直接责任人员渎职罪,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主体的连带责任制,这样才更有助于提升各级资源环境监管、监督机构、组织对环境监管职责的责任心、执行力,使各级负有资源环境监管、监督职责的权力主体真

文档评论(0)

行业资料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