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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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3093-1999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 自 1999-9-1 起执行 关于批准《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10 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你单位组织完成的《石油化工钢结构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 10 项石油化工行业准草案, 业经我局批准, 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 编号为: 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SH3507-1999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 SHJ507-87) 2、SH3063-19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代替 SH3063-94) 3、SH3094-1999 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代替 SHJ1068-84 ) 4、SH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代替 SHJ7-88) 5、SH3521-1999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代替 SHJ521-91 ) 6、SH3531-1999 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范(代替 SH3531-94) 7、SH3034-19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代替 SHJ34-91 ) 8、SH3004-1999 石没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代替 SHJ4-88) 9、SH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代替 SHJ1070-86 ) 10、 SH3505-1999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代替 SHJ505-87) 以上标准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 1995 )建标字 269 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SHJ 1070-86 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2、 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 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所 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阎鸿炳 吴孟周 饶未欣 徐元祥 程锦晖 于洪培 李选民 彭理通荆其昌 孙卓良 总则 1.0. 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 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 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 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 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 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散发 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 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 2.0. 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 2.0.1 确定,本表未 列出的装置 (设施) 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当小于 150m时应根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 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 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 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m) 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 ②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  60%,部分封闭式的可能减少  30%;③ * 为二甲 基甲酰胺纺丝工艺的卫生防护距离。 附录 A 名词解释 A.0.1 卫生防护距离 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 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A.0.2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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