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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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文号】教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2008-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教发[2008]2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为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为了做好我部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现将根据我部实际,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管理办法》制定的《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结合教育部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二)近 3 年承担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 10 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 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 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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