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欧洲中世纪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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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会法的内容 (一)教阶制度(hierarchy)及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神职人员的等级划分和教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修士、修女 神父 主教 枢机大臣(红衣主教) 教皇 (二)财产制度 1.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2.“占有救济” 3.弃绝罚制度 4.契约制度 (1)契约必须恪守原则 (2)“正当价格”原则 (3)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高利贷和任何利息,后期有所缓和。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的成立。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2.应禁止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3.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4.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调整。 5.继承制度强化了对生存配偶及子女的保护 。 四、刑事制度 刑事罪孽 一项严重的罪孽 罪孽必须要有外在行为 产生严重滋扰后果 (六)司法制度 1、异端裁判所: 十三世纪教会的特别刑事法庭,主要审理宗教案 件,直接隶属于教皇。 程序上的特别之处: (1)法庭上不得让被告知道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 (2)凡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可成立,见证人若撤回证 词,做异端同谋犯处理; (3)允许反复用刑逼供; (4)任何给被告法律援助者,开除教籍; (5)对认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审讯即处以死刑 2、诉讼方面的其他要点。 六、教会法的特征与影响 特征: 1.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2.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3.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 影响: 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西方近现代 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法律理念的影响;宪法的影响;私法的影响; 刑法的影响。诉讼程序方面的影响。 本节题目: 概念题: 教会法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 异端裁判所 思考题: 形式罪孽的要件 简评简述教会法的影响 神职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三节 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法 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指西欧城市中世纪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其一般内容涉及商业、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和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城市为什么在西欧形成? (二)城市法的渊源 1、特许状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城市习惯和判例 (三)城市法调整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调整范围:商业、贸易、自治 适用原则:属地原则 (四)城市法的先进意识 1、规定了市民权利保护,形成了自由、自治意识。 2、制定法是民众共同法律意识的体现,是法制 史上非常先进的法律意识 (五)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欧洲城市法是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虽然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对后世的影响不能忽视。 * 城市法的许多内容对传统的封建法有一定的瓦解作用,为确立新的社会法则奠定了基础; * 城市法中的一些内容,对近代民法制度产生过重大影响; * 享有自由和平等权的市民阶级的存在及城市组织的活动及其职能模式,影响了近代国家机构体制; * 城市法所形成的法律意识,对后世的影响尤其深远。 二、商法和海商法 1、什么是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 事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商法由规范 内陆商业活动的商法和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海商 法两部分组成。 《阿玛斐法典》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奥内隆法典》 《维斯比海商法典》 《汉萨海上规则》 2、商法的主要内容: * 商人,即以本人名义从事商事活动获取利润的人。商法对商人在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 集市管理规范,如集市交易时间、征税、兑换钱币、治安、度量衡等,都有详细规定; * 票据制度,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依功能不同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 审判制度,对商事纠纷案件由商事法院审理,法官由集市管理人员或地方官员担任,院长是行会会长。诉讼程序简易。 名词解释: 城市法 特许状 商法 思考题: 中世纪城市法有那些主要渊源? 试评述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中世纪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节题目: * * * * * * * * * * * 第一节 日耳曼法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时期(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  1、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 发源于北欧,习惯法 2、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 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建立, 蛮族法典 3、公元6-8世纪 法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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