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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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区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或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出租单位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履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出  租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办理出租物业的权属证明,并对所拥有、管理、使用的出租物业视情况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或租赁期间要求承租人购买。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的出租以经营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执行国家和物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租赁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和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九条 物业出租应制定合规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内容应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租金底价及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出租期限、用途、承租条件、年度租金增幅等内容,必要时应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出租单位应根据社会和经济政策和发展水平每年至少2次组织专门会议研讨近期和中远期租金政策。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60日至90日内书面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在不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基础上,出租单位可根据周边市场租赁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租赁价格确定续租价格,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低于物业所在地当年各类型物业租赁指导租金价的,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出租单位决定不予续租、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未于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租赁双方因租金、租期等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或发生合同解除、可撤销等事件而收回物业的,由出租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出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 (一)未取得物业权属证明或相关产权证明,产权未定或产权不明晰的;但暂未办理权属证明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出租单位管理、使用且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因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出租的; (三)共有物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根据区域规划、政府产业引导政策以及物业的产权、用途、社会反响等具体情况,原则上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但以下情况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一)因债务限制、涉讼、设有抵押权等纠纷,可短期租赁的; (二)安排特定人群居住的; (三)涉及重大维稳、社会民生、社会公益; (四)其他经区国资办批准的。 第十三条 承租人须满足出租单位拟定的租赁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合法证照。 第三章 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原则上须采用公开竞价、招投标等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五条 招租信息的发布。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平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招租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日,设置投诉监督电话,相关信息随招租公告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布信息后,出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竞租人的报名,并审查资格。接受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 7日,资格审查合格者应于收到出租单位书面通知的2日内,缴交竞租保证金。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 第十七条 招租租金底价的制定原则:参照物业所在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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