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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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业务简介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无论利息支付或本金偿还均只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 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 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 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并且,项目收益债券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兜底,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有效隔离偿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用特定项目收入和现金流偿债,收益回报也更透明和容易预测。 二、法律依据 1、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3、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4、2014年5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5、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 6、2014年4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 7、2013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 8、2013年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9、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10、200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11、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12、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13、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 14、2008年7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主要规定 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污水处理项目、飞机租赁业、循环经济企业、储气设施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政企业等领域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重庆市等地区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目前,法律暂无关于项目收益债券发行条件的专门规定,仅有一些鼓励性的条款,具体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 推进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污水处理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减排方面的企业债券,积极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三)飞机租赁业 对于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 (四)循环经济企业 积极支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债券。优先组织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试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工程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完善担保方式。支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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