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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金融发展:时间序列证据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下) 来源于? 《比较》?2011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01日 约翰·阿穆尔 西蒙·迪金 维维安娜·莫利卡 马休斯·西姆斯 ? 四、实证结果 1. Leximetric分析 现在我们来展示一下我们的实证研究成果。我们从“leximetric”开始,其描述了我们能够从数据中得出的法律变更的主要趋势。 (1)对1970年到2005年间5个国家进行的分析 5国数据库追踪了1970年至2005年间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印度的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演化过程。集合所用的变量显示出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体系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程度(见图3和4)。 从图中可以看出,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之间存在着许多的不同。首先,所有国家的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均呈上升趋势,而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的发展则没有明显的趋势。其次,在这段时期内,英国和德国都加强了对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而法国、印度和美国与研究期初相比到这段时期末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水平反而有所下降。最后,股东权利保护呈递增式上升,而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曲线则更加“平稳”且“阶段”明显,这表明其变化是间歇性的,而一旦发生变化,其影响较为长远。 这些发现与法律渊源效应不一致。法律渊源效应不随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而且在与其紧密相关的法律领域也是恒定不变的。国家的等级次序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股东权利保护和债权人权利保护方面,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图像。我们的结论在本质上也与LLSV的不同。我们并没有发现普通法系国家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更高。我们也没有发现这两大类法律体系中变更速度有所不同。 整体的统计只是提供了一个更一般化的图像。参照每一个主要指数内特殊的分类,很可能会推翻我们的结论。以股东权利保护指数为例,我们可以分为两个小类,即保护股东免受董事和管理层的威胁以及保护股东免受其他股东的威胁(见Lele和Siems,2007b;Siems,2008b)。表1以国与国为基础汇总了这两个小类的数据(阴影越深,表明分数越高)。针对债权人权利保护法规,我们可以作如下区分:限制债务人公司无法自由参与可能伤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的法规,帮助债权人订立更具保护力合约的法规,在破产程序中帮助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法规(见Armour等人,2009a)。表2以国与国为基础汇总了这些分类的得分结果。 相关的论文相当详细地讨论过此指标的趋势(见Lele和Siems,2007b;Armour等人,2009a),在此我们将再总结主要的发现。一旦将主要指数进行细分,我们就能发现,不同国家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实现相似的保护水平。例如,在美国和英国,债权人在订立更具保护力的合约上具有相对优势;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主要是通过控制债务人的活动来更有力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见表2)。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我们期望发现,在股权常常集中在大股东手中的地区(德国、法国和印度),保护小股东免被大股东征收的法规更强些,而在股权比较分散的地区(英国和美国),保护股东免受董事威胁的法规会更受重视。表1表明,法国和德国在“小—大”保护上高于平均值,但印度则不然。这表明,法律渊源可能有一种惰性;印度的普通法系遗产可能使其没法很好地采用治理小—大股东冲突的法律,而这种法律在大陆法系中普遍存在。另外一方面,我们发现,在保护外部股东免受董事和管理层威胁上,英国的平均水平最强,但是美国的最弱。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相比,“盎格鲁—撒克逊”公司法的核心特征,似乎只在美国表现得比较弱。解释这一结果的另一种方式为:两个大陆法母系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研究的这段时间内提高了小股东在董事和管理层中的地位,就像英国一样。而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之前,美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几乎没有改变。 (2)1995年到2005年,对25个国家进行的分析 在图5中,我们参照主要的法律渊源“系”:英国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以及包含转轨体系的第四个分类制定了25国数据,这一样本的转轨体系全部都是德国法律渊源①。基于此,我们基本上采用了LLSV的分类方法。有些分类是根据早先研究的需要进行的,可能有问题②,但是就以我们的结果和LLSV的结果作比较而言,这种分类模式还是很有用的。(①由于绝大多数转轨体系(该样本中所有的转轨经济体)都可以归类为德国法律渊源,之所以将它们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是因为近期其演化受到了美国法、英国法和法国法以及德国法的广泛影响。同时还有残余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影响(关于社会主义法类别,参见La Porta等人,2008,第288页)。②Zweigert和Ktz(1998,第279页和第281页),之所以将斯堪的纳维亚法系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是因为它并不像法国和德国那样基于单一的普通法典。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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