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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与管理;王恒栋: 国家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管廊技术规范》GB50838-2012 主编 上海市优秀学术带头人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 邮编:200092 电话:021手机传真:021E-mail:wanghengdong@;8、建设与管理;台湾省;《共同管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四章 经费与负担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 第 五 条 直辖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直辖市共同管道单行法规之订定。 二、直辖市共同管道系统规划。 三、直辖市共同管道之建设及管理。 四、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办理直辖市共同管道建设。 第 十一 条 新市镇开发、新小区开发、农村小区更新重划、办理区段征收、市地重划、都市更新地区、大众捷运系统、铁路地下化及其它重大工程应优先施作共同道;其实施区域位于共同管道系统者,各该主管机关应协调工程主办机关及有关管线事业机关(构),将共同管道系统实施计划列入该重大工程计划一并执行之。 第 十二 条 市区道路修筑时应将电线电缆地下化,依都市发展及需求规划设置共同管道;设有共同管道之道路,应将原有管线纳入共同管道。但经主管机关核定不宜纳入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条 共同管道由各该主管机关管理,必要时得委托投资兴建者或专业机构代为管理。其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各管线事业机关(构)定之。 第 十八 条 共同管道跨越二个行政区域时,由双方主管机关协商共同管理,无法协商时,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一方管理之。 第 十九 条 共同管道内之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各该管线事业机关(构)检修管理,并定期巡检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项定期巡检之考核方式,于管理办法中定之。 第 二十 条 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但相关技术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一条 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后,未负担共同管道经费之新增管线进入共同管道布设时,主管机关得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管理办法中定之。 第二十二条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维护费用,由主管机关及有关管线事业机关(构)依前条经费分摊办法所定比例提拨并设置专户支用,年度结束后结算之。 天然灾害紧急处理费用,由前项专户中支应。 人为所致灾害紧急处理费用,由各该主管机关于第一项专户中先行支应,并向行为人求偿。 第二十三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管线事业机关(构)之申请,得就其应负担共同管道建设部分经费酌予贷款。 ;《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 第 一 条 本细则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共同管道系统公告时,其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并通知当地相关公共工程主管机关及管线事业机关(构)。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前项共同管道系统,得依实际情况分段公告之,并应以文字或图表表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区域及规划地区范围。 二、共同管道位置、名称及种类。 三、规划目标年期。 四、共同管道系统规划图。 五、相关都市计划及区域计划。 ;《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 第 一 条 本细则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共同管道系统公告时,其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并通知当地相关公共工程主管机关及管线事业机关(构)。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前项共同管道系统,得依实际情况分段公告之,并应以文字或图表表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区域及规划地区范围。 二、共同管道位置、名称及种类。 三、规划目标年期。 四、共同管道系统规划图。 五、相关都市计划及区域计划。 ;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共同管道工程建设经费分摊为工程主办机关负担三分之一,管线事业机关(构)按其参与之共同管道类别负担三分之二。 前项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构)分摊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计算之: ;市政府提议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 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沪府发〔2007〕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上海世博局制订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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