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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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 案例分析 1.美国A公司 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 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2.国内某外贸公司业务员A与国外某进口商 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②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案要点: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1月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2.我国山东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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