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实施主体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机构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实施部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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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实施主体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机构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实施部门.doc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实施主体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0-5578293 是否收费 否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是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受理地点: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各所服务大厅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各所服务大厅 实 施 依 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受 理 条 件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下载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要 无 无 相关批准文件 必要 无 无 经营场所证明 必要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无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在线表单 必要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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