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和每月提示-六和律师事务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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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第页第页每月提示主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年月版资料截止至月本期目录六和每月简讯破产法专题综合洗染业管理办法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房地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公司与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第 PAGE 8 页 第 PAGE 7 页 每月提示 主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007年5月版(资料截止至5月 本期目录 ★六和每月简讯 ★《破产法》专题 ★综合 《洗染业管理办法》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筑房地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 公司与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金融财税保险 《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允许从巴西上述三州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关于公布调整〈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名单的公告》 《关于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纳输入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政策的分析》 31件法规2007年6 本刊为非公开出版物,限发送本所相关顾问单位和重要客户。若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法规全文,请与为贵单位服务的律师联系。 本所网站有必威体育精装版法律信息,欢迎访问。 网址:/,网络实名:六和律师 ★六和简讯★ ●5月14日,王红燕律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参加中比仲裁论坛,会议的主题是:如何通过仲裁和调停方式解决在中国的贸易争端?暨中比仲裁调停机制比较。与会代表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比利时调停仲裁中心的负责人与专家学者充分沟通交流。 ●5月11日至5月13日,杨吉受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邀请,赴河南郑州参加由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青少年艾滋病防治教育工程联合举办的反歧视法律保护论坛,在会上作了关于“如何开展反歧视法律维权”的主题发言。 ●5月18日至21日,郑金都律师作为省政协委员分别赴宁海、奉化参加了省政协组织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调研活动。 ●5月21日,郑金都律师参加了浙江大学110周年校庆日光华法学院活动,并被聘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实务导师和就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5月25日,郑金都律师参加了杭州仲裁委仲裁法律制度宣讲团成立大会,并被聘为宣讲团团长。 ★ 破产法专题 ★   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 《破产法》于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新《破产法》亮点: 1、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不立即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重整制度是国际上破产法最热门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2、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做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在我国此前的旧《破产法》中,行使破产清算事宜的多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据专家分析,“清算组”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等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而“破产管理人”则是由专业的人员和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即在新破产法实施后,法院将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抽取并指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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