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存在问题和评审要点说明.pptVIP

中小河流治理存在问题和评审要点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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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 存在问题 及 评审要点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评审中心 朱勇 2013年8月11日 中小河流治理存在的问题 1、设计单位能力不足 云南省中小河流的勘测设计除一部分由甲级设计单位(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和乙级设计单位承担外,主要以丙级设计单位为主(县级水勘队),有些即使采用乙级单位的资质,但也不是本单位设计,为借资质的丙级单位。由于丙级单位以及个人能力不足,设计质量较差,特别是有些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规程规范的要求。 返回 2、初步设计工作与河流治理规划脱节 云南省多数中小河流由于规划上报时间较紧,没有进行系统的设计,造成河道治理标准没有针对性(如保护县城的采用了低标准,保护乡村和农田采用了高标准)、长度与投资不相匹配(如在规划的治理长度下,大多数投资偏多,少量投资不够)等情况。在初步设计时,出现了治理河段实际治理标准、长度与规划不相符,但设计单位未分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没有相应说明或解释不清。由于设计单位不了解中小河流治理的政策,以为必须把投资用完,建设单位也希望把争取的投资要下来,堤防就采用非生态的措施(如混凝土或浆砌石高挡墙等),设计标准较高,未考虑在同等投资下,采用生态处理措施的同时,增长治理河段的长度。 返回 3、为新开发土地,采取裁弯取直方案 过去,一些地方为了新开发土地,要求设计单位采用裁弯取直、缩窄河道、挤占河滩方案,改变原有河势,除减少新增占地外,将河滩等地作为新开发的土地。经多年审查,现在这种情况有较大改变。 返回 4、河道治理要突出生态治理的理念认识不足 地方政府、设计单位的河道治理思路、方案没有充分融入生态理念,或根本就没有生态理念。只重防洪安全,忽视生态功能,治理方案经常出现“三化”问题,按渠道进行设计,治理方案未充分考虑尽量保持河流的自然形态,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同时尽可能恢复河道功能,维护河流健康,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河边生态环境。设计采用重力式挡墙多,采用生态体型的少,破坏了河流原有的生态链,不利于维护河流原有的生态功能。 返回 5、对河道现状调查、分析工作深度不够治理方案与存在的问题不对应 主要表现为: 1 2 3 4 5 6 治理范围内现状满足要求的河段仍采取工程措施 未充分利用现状河岸有利条件,保护已有树木、植被 与河道周边其他规划衔接不够,遗漏保护区的排涝规划 虽采用生态治理工程,但堤身型式单一 治理方案未充分考虑减小工程占地,加大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增大建设过程中的实施难度 河道上的相关建筑物设计深度不够 返回 6、建设单位不参与设计过程 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设计的堤型不清楚、不了解,施工时才发现设计堤型不符合当地的实际,特别是占地面积多,补偿投资大,征地难度较大时,要求变更堤型。云水规计[2012]108号文规定工程建设的区县政府在水利厅和财政厅审批前要认可设计的堤型以及征占地投资地方政府承担的承诺是非常好的,为减少变更创造了有利条件。 返回 7、审查后修改时间较长 由于受设计理念、勘察水平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多,修改时间长,甚至出现整个设计重来的现象。 返回 8、擅自修改设计 实施过程中未经审批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方案。 评审要点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水利部财政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中小河流生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基本要求 2.中小河流治理应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保持河道自然特性,坚持因河施治、促进人水和谐”的原则。评审专家和设计人员应树立“河流是有生命的”观念。有生命就意味着河流像生物一样会“呼气出气”、会“喝水排水”,因此选择时治理方案时要尽量避免阻断河流“呼气出气”、“喝水排水”功能的措施,即避免对河流采取过多的硬化(如采用混凝土挡墙、浆砌石等),治理方案要充分体现“生态治理、亲近自然”的设计理念。 基本要求 3.中小河流生态治理方案上报省级审批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征求城建、国土、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确保实现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4.承担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水利行业丙级(含丙级)以上设计资质以及相应的勘察资质,尽量选择水利行业乙级设计资质以及相应的勘察资质单位承担。 基本要求 5.按照云水规计〔2013〕56号文的要求,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在勘测和设计时,应对河道治理范围现状从头到尾进行录像、照相,照片之间应能相互连接,并应标明治理桩号。评审汇报时应有相应的录像、照片,如未提供录像、照片等影像资料的,将认为工程设计不具备评审的条件,评审单位将取消已安排的评审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设计编制单位负责。编制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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