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自由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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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浅谈合同自由原则 浅谈合同自由原则   摘 要 在对于合同法学习过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其中。在市场经济日益快速发展的今天,合同已经成为日常事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同法的原则更是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将从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基本内涵、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以及其地位与实践意义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 限制 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刘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10-02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产生与历史发展   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罗马法中就看以看到契约自由的缩影。在以前的契约中,一般只注重达成契约的合意,并不注重形式。这也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某些历史因素,当时罗马法并没有真正确立完整的契约自由原则。   罗马法虽然没有真正确立完整的契约自由原则,但在近代18-19世纪得以形成完备的理论基础。当我理解原则其中的哲学基础时发现,理性哲学的理论为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提供了精神指导,其中的经济、政治理论也更加易于理解。在自由经济的基本理念中,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交换相互的财产或服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即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在其看来,以这种理念建立起来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平,于社会亦最为有利。同时,根据自由经济理论,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竞争,既可以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又可以促进当时的繁荣。也就是说,在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不自觉地为社会服务。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与地位   第一,《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含义主要是:(1)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依法所达成的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中任意性规范的效力;(2)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3)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这使缔结合同的自由因素得以反映,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反映了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志和目的。与此同时,这也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保障其自由的权利。而有些学者还认为此原则实质上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时间,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行为主体任何时候都可能与他人发生合同关系,因此缔结合同的自由原则实际上也体现了当事人选择缔约时间的自由。   第二,反映在对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上。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应当由当事人自己自由协商作出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订立什么样的条款、如何表达条款、那些内容不写进合同条款等,均有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是指双方共同的自由,而非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无名合同。当事人甚至可以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范。   第三,是指当事人可自由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下,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以及决定此种合同的效力如何。自由地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是当事人意愿的表达,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外部载体。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最为常见,但并不限于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有时可以通过推定或默示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第四,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当当事人打算缔约合同时,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相对,即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自主选择与何人订立或不订立合同,有权选择交易伙伴。这是由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特征所决定的。此内容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则是强制缔约原理与规则的适用,具体将于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这一部分展开论述。   第五,当事人可以自愿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内容。由于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订立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此以及自身的意愿来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应该加以尊重。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有权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而不再受合同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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