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学课件第五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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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危险的确定和控制 保险商品? 投保人买? 保险人卖? 本章实质? 第一节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投保人的武器对等 “隐形免责条款” “重大疾病终生保险”,并列举了十种重大疾病为保障的对象。脑中风也是其中的一种。该保险的条款规定,该保险真正的保障对象不是该种疾病发生时,或发生中的时间段的状态,而是该疾病得到治疗或没有得到治疗,在疾病发生后的6个月,在专家医生的诊断下,该疾病产生后遗症时,而且该后遗症并不包括轻微的症状,必须是十分严重的状态才能领取到重大疾病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   第十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思考:说明义务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信息不对称,格式条款 内容控制: 解释规则(结果控制): 不利解释 合理期待 第二节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武器对等 3、我国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征稿: 第六条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有限告知及告知除外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与合同撤销权的竞合 投保人故意——欺诈 投保人重大过失——重大误解 (征稿)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案情 2008年11月7日,刘某的妻子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泗县营销服务部缴纳2743元保费,投保了《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被保险人为王某,保单约定受益人为刘某,保单签发日期为2008年11月10日,制作日期为2008年11月11日。2010年4月1日下午,王某突发脑溢血住院,4月5日晚12时,王某经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刘某不如实告知王某在投保前曾患有膀胱肿瘤、高血压、子宫肿瘤、胆囊结石等疾病为由拒赔,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二 原告张仙华。 被告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姚梅君。 2005年2月24日,原告张仙华因不久将乘坐飞机赴海南讨债,故通过被告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姚梅君投保了被告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4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张仙华。 第三节 调查义务 案例: 花炮厂(几次上门核保) 人寿保险代理人或医生应注意而未注意,或因为故意或过失应查询而未查询。(必须会晤被保险人且在谈话中询问其工作内容,查验身份证。) 思考:制度沿革与述评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人调查义务 第四节 危险的控制 一、减灾防损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思考:五十一条检视 一、立法主旨 二、风险控制标准 三、利益导向 四、安全检查的成本 思考:五十二条构成要件(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一、显著增加_合同约定的范围 二、及时通知 三、主观过错 四、法律后果——解除退费 五、未通知——免责 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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