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精品课课件 第十一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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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p.269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战争的法律规则 第三节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战争的定义: (1)(传统国际法观点,强调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奥本海国际法》(劳特派特修订)认为“战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通过武装部队的争斗,其目的在于彼此制服并由战胜国对他方强加以它所任意要求的和平条件。”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梁西: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端木正: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2)强调现代战争的特点,以及战争法体系的变化(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如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然而国家为了规避本国法律上的规定,或为了能在战争一开始就取得军事上的优势,往往不宣而战。这种情况战后特别多,如1967年的以色列进攻阿拉伯的“六五”战争,1980年伊拉克对伊朗的战争,1982年英国和阿根廷的马尔维纳斯岛之战,以及1990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进攻等,都是未经事先宣战而开始的),因此将武装冲突与战争并提。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以王铁崖为代表:“战争与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之间的武装争斗。”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教材:p.270 注意:战争( war )与武力使用( use of force )不是同义字 战争系指较具规模的武装军事冲突, 武力使用则是较为广义的用语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现代国际法上的战争的特征:(p.270) 1、主体,包括国家、国家集团、武装团体等。(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是指这些团体是在一个国家政权不存在的状况下发生彼此之间的战争,因此不存在反政府的情形),1975年以后的安哥拉,即存在三派敌对武装团体之间的战争。 2、战争的目的。 3、战争的表现形式,或是武力对抗,或是通过宣战表达敌对意图。 4、战争的法律后果。包括开始、持续以及结束时的法律后果。 二、战争和武装冲突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传统国际法: 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方式之一,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因此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 只要遵守战争法规定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战争就是合法的。 二、战争和武装冲突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社会提出限制战争的主张。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1907年在海牙和平会议上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对“诉诸战争权”作了限制。 公约规定,为了尽可能避免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各缔约国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遇有严重争议或争端时,各缔约国同意在诉诸战争前,在情况允许下,由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出面斡旋或调停。与争端无关的国家有权在战争进行期间向争端国提供斡旋或调停。 《国际联盟盟约》进一步限制了诉诸战争权。 盟约在序言中提出,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和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盟约第12条规定了各会员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 1928年8月27日巴黎《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战争行为的公约。 在法律上宣布了除自卫战争以外的所有战争都是非法的战争,但对废弃战争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明确,对武力报复也末作任何规定。此外,公约也不禁止对那些违反公约而诉诸战争的缔约国的战争,以及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战争(1933年巴拉圭与玻利维亚之间) 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武力威胁 真正全面禁止武力和武力威胁的是《联合国宪章》。 宪章虽然没有战争一词,但是明确禁止非法的使用武力。 第1条: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之破坏。 第 2条: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成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武力威胁 《联合国宪章》中所讲的武力或武力威胁,包括战争。 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禁止与宪章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不符的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使用武力是不违背宪章规定的。 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武力威胁 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自卫。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宪章第81条) 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武力威胁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海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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