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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海关稽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作为海关监管的延续,海关稽查制度现己成为现代各国海关普遍施行的行政执法手段,并在各国的海关立法中都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监管制度。1994年,我国海关借鉴国外海关的经验,开始探索建立海关稽查制度。推行海关稽查制度是海关监管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十余年来,稽查制度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海关稽查在扩大海关力,在查错、防弊、处罚、规范、教育、引导等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稽查制度本身在发展过程中带有一定的个性化甚至是试验性质的特点,整体化和体系化程度欠缺的缺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关稽查业务的开展。面对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以稽查业务工作人员的视角,从微观角度思考现行海关稽查制度。
【关键词】海关 稽查制度 稽查条例
作为海关监管的延续,海关稽查制度现己成为现代各国海关普遍施行的行政执法手段,并在各国的海关立法中都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监管制度。1994年,我国海关借鉴国外海关的经验,开始探索建立海关稽查制度。1997年1月以来,推行海关稽查制度是海关监管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十余年来,稽查制度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海关稽查在扩大海关力,在查错、防弊、处罚、规范、教育、引导等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稽查制度本身在发展过程中带有一定的个性化甚至是试验性质的特点,整体化和体系化程度欠缺的缺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关稽查业务的开展。面对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以稽查业务工作人员的视角,从微观角度审视现行海关稽查制度。
目前,我国海关在系统性,适应性、开放性、现代性和国际趋同性方面与国外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现行海关稽查制度作为海关监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的骄人成绩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海关稽查制度客观实际不断发展的需要,现行海关稽查制度在自1994年我国海关稽查制度推行以来,海关稽查部门在保障国家税收。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贸易效率的提高,打击走私偷逃税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海关稽查法制建设也初具规模。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后制定了《海关稽查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随着199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海关稽查工作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使海关稽查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现代化的海关稽查已初具规模,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工作形式不断丰富,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稽查已成为海关一支重要的管理力量。目前海关稽查已基本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框架,对于促进稽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海关稽查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
随着海关稽查队伍和稽查业务成果的不断扩大,我国海关稽查的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一些缺陷,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海关稽查法律薄弱
海关稽查法律薄弱是多年来逐渐形成的,“非一日之寒”。从大环境看,与长期以来国家整体立法薄弱有直接关系,从小环境看,与立法工作重视不够有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各界对海关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情况越来越复杂,海关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海关的手段不足,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充分,立法滞后越来越突出。在业务工作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无法可依”。虽然依法行政在前,贯彻政策在后,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具体工作中,对“无法可依”的热点、难点问题,海关更偏重于运用政策手段来处理。因为通过制订政策,下发文件规范业务显得更加灵活、快捷、立竿见影;而运用立法手段,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需要经法定程序,复杂得多,困难得多。因此,海关系统逐渐形成重制订政策轻据不完全统计,仅改革开放以来,海关总署下发各种管理规定文件超过2000件,虽然,近年来对外公布的管理规定逐步增多,但仍有大部分未对外发布。这些文件大都涉及进出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为是内部文件,当事人很难知晓,无所适从。作为规范,要当事人遵守,但当事人又难以得知,这种情况有悖于依法行政的要求。现行海关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实体性规定,而对程序性规定很少。相对而言。对海关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比较粗疏,过于笼统,不利于执行。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在比例上畸重畸轻,构成不平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程序法定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实体法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拥有哪些权力的问题,程序法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由于海关立法中程序性法条太少,一方面,导致各地海关行使权力的程序不够统一和规范。滥用权力的隐患很大:另一方面,导致海关在执法过程中,请示、汇报过多,容易滋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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