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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成 绩: 题目(中文):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外文): On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Marriage In China 2010 目录 1.引言…………………………………………………………………………………1 2.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1 3.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 4.完善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立法的建议…………………………………………………4 5.结语…………………………………………………………………………………6 参考文献………………………………………………………………………………7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受国际私法的调整,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法律适用 立法建议 1.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国民与外国国民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渐频密,涉外婚姻关系逐渐增多,而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第1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制定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条文,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缔结地法。这两条关于涉外婚姻的冲突法规范的不足之处十分明显:首先,规范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在结婚方面仅仅调整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外的结婚问题,而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以及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结婚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要认定这些婚姻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其次,这些冲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过于单一和片面,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比较复杂,各国的规定在理论取向和全面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这样,不但会造成“跋脚婚姻”,也会由于规定单一,使立法在实践中缺乏适应性,并且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选择。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下面谈谈个人意见。 2.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 2.1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必备条件主要包括结婚当事人的自愿和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和禁止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由于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传统习惯,乃至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结婚年龄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两个方面。各国解决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二是“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了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该条规定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第一,主体的不周延性。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情况外,还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和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两种情况。第二,连接点的单一性。虽然《民法通则》的规定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以及一些特殊婚姻的问题,单单依照婚姻缔结地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会造成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正如上文所分析,各国为了避免跛脚婚姻以及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保护本国国民的婚姻利益,越来越多地采用混合制的做法。第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加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结婚的形式要件有着不同的内涵,各国对两者在法律适用方面采取不同的规则。结婚的实质要件关系到本国的人口素质、民族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的稳定等,所以各国一般对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定较为严格,往往采取重叠冲突规范的做法,不仅要符合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律,而且也要符合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则是关于结婚的外在形式问题,为了确保婚姻的有效性,应对此进行宽松的规定,一般都是采取选择性冲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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