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厦门市小型污水处理站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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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4 - 附件1 厦门市小型污水处理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小型污水处理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站)的监督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站安全运行,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站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站,是指规划设计处理能力为2万吨/日以下,对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或者单位自行建设的对本单位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净化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处理工业、医疗废水的设施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站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站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服务费,是指污水处理站所有人(管理人)依据维护运营合同约定,向污水处理站运营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牵头组织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组织对污水处理站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站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考核、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预算及安排资金。各区财政局负责向各运营单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全市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超出污水处理费收入时,超出部分由市、区财政共担。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污水处理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污水处理站及其污水收集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厦门市污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污水处理站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开展建设。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污水处理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保证污泥处置无害化。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站,其运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处理站转出污泥应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第九条 规划设计处理能力0.1万吨/日以上(含0.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包括出水口的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 规划设计处理能力0.1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站,建设单位应当在出水口设置流量计,宜设置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等在线监测指标。 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的监控设备联网。 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 规划设计处理能力0.5万吨/日以上(含0.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站,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中控系统。实施监控出污水处理站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现场运行检查的重要依据。 规划设计处理能力小于0.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站,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在线运行指标集中显示器。实施监控出污水处理站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考核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现场运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站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应当参加。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投资的污水处理站项目建成后由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按有关规定确定运营单位进行运营,其他主体投资的污水处理站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运营单位。 鼓励采用市场化手段选择运营单位。 污水处理站正式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进行报备,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运行单位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应及时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时间及运营单位等情况报送市市政园林局与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站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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