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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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文件精神,参照《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2016-2019年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油价补贴资金中逐年递减部分,由我市统筹用于水路客运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资金优先保证水路运输行业重点支持项目,其他用于水路客运站(渡口)维护改造、水路客(渡)船及设备更新等促进水路客运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水路客(渡)船经营人和客运站(渡口)业主或实际经营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当年统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二)组织本市统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汇总、公示等工作; (三)制定统筹资金分配方案; (四)对统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统筹资金; (二)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估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及时将市财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二)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补助对象应及时向厦门港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建立基础台帐,包括申报材料、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台帐资料应及时整理更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且保存期不少于3年,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水路客(渡)船补助要求和标准: (一)客(渡)船更新是指建造船舶替换原有船舶; (二)替换前的船舶船龄需达到10年及以上; (三)替换后的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客船,优先补助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四)船舶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营运证件; (五)被替换的船舶必须退出厦门市及漳州市沿海水路客运市场; (六)替换后的船舶须承诺在公司经营达3年以上,经营未满三年的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否则不给予办理营运注销手续; (七)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造价的5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   项目标准 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 20-50客位(不含50客位) 50-70客位(不含70客位) 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 100客位及以上 补助金额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50万元 第十条 为了提高船舶安全性和舒适性,水路客(渡)船设备更新补助要求和标准如下: (一)水路客(渡)船设备更新范围是指船上配备或更新的安保、节能、环保设施,投入的节能、环保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相关要求; (二)涉及的船舶类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客船,优先补助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更新设备合同造价金额的40%给予补助,但原则上每条船舶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水路客运站(渡口)维护改造补助要求和标准如下: (一)必须为在用水路客运站(渡口); (二)水路客运站(渡口)维护改造包括水路客运实名制设施设备、票务系统平台建设、渡口维护等; (三)水路客运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根据水路客流量大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见下表: 项目 年客流量 补助标准 (万元) 500万人以上 项目招投标合同总金额40% 100-500万人 项目招投标合同总金额50% 30-100万人 项目招投标合同总金额60% 30万人以下 项目招投标合同总金额70% (四)客运站(渡口)维护改造按项目招投标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补助申请材料报送至厦门港口管理局,需提供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含申请理由、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额和资金来源等)、承诺函、船舶证书和营运证书(船舶更新须提供)、环保或节能证明材料(更新环保或节能设备须提供)、建造或购买合同(招投标合同)、结算证明材料、年客运量证明文件(实名制设施设备须提供)、交工验收证明(客运站(渡口)维护改造须提供)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水路客运结构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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