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海外合作协议签署及管理办法(试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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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海外合作协议签署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各单位国际交流合作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鼓励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与海外签署协议/备忘录的洽谈、审批与签署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协议签署范围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与海外大学、机构或企业为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教师交流协议、学生交流协议、学生长短期海外游学、实习项目的承办协议,与海外大学签署的来华留学生招生合作、代理协议,海外服务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等书面约定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与海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分为校级协议、备忘录和院级协议。校级协议、备忘录指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的、学校层面合作与交流的协议、备忘录。院级协议指只涉及本学院或部门的合作事项,院级协议需经学校审批流程同意后,由学校委托授权相关学院的负责人签署。 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署主体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在签署协议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遵守相关程序。 协议签署流程 2.1 校级协议、备忘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协议中涉及具体合作内容,可由相应单位参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起草。协议有格式文本的,应采用格式文本。 2.2 学校其他单位与海外学校和机构洽谈合作项目,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的,需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拟签署合作协议报批表》,通过学校OA报送国际交流处审批。国际交流处根据外方大学或机构的主体资格、综合办学实力、合作背景、学校国际化发展目标等因素,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2.3 学校各单位与任何机构或企业在洽谈有关学生海外游学、实习项目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需经OA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海外项目合作承诺书》和《学生海外项目承办方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和说明。国际交流处根据承办方提供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各单位根据不同项目要求提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会签审批。协议在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2.4 协议涉及双学位或课程内容,相关申请材料应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签审核;涉及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的,应同时报送科研处会签审核。校级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院级合作协议由起草单位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再报送国际交流处。 2.5 校级合作备忘录和框架协议由国际交流处提交OA申请,经分管外事副校长审批后签署。涉及重要合作事项或具体金额的校级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经分管外事副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入签署流程。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等重大合作项目协议,需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 2.6已经在校级备忘录框架下的院级合作协议,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意后进入签署流程,二级学院需将签署后(5个工作日)的协议提交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三条?协议的管理 3.1 重要的协议双方可安排一定签署仪式,并由双方签署人共同签署协议。一般协议也可由一方签字后,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对方签署。协议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3.2 协议文本一般应采用中文文本和对方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的对照文本,并应注明该协议有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语言文本。经国际交流处批准,也可以使用一种语言文本。 3.3 签署生效的海外合作协议由协议双方各执三份,国际交流处、起草单位各保存一份协议正本。涉及经济业务的合作协议由我方执四份,国际交流处、起草单位、政策法规处和财务处各保存一份协议正本。 第四条 协议的履行 4.1 各单位应按照校际协议的条款认真执行,切实推进签署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落实。 4.2 本协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文件制定,对于协议执行过程中,需要签署协议的补充条款、修订协议或者依情况需要续签协议的,由国际交流处根据情况审定签署。经相关流程审批签署的协议,在协议执行中由于年度计划、批次、人次等变化造成的非重要事项的变动,经国际交流处审定后可以直接签署。 第五条? 附则 5.1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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