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城市管理的常见行为和处罚.docVIP

三、违反城市管理的常见行为和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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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三、违反城市管理的常见行为和处罚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1 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未及时清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 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务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等,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拆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不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5 擅自设置户外大型广告或未按照规定内容设置户外大型广告。(一平米以上为大型户外广告)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6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 擅自堆放物料。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9 擅自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10 擅自摆摊设点或店外经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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