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别(地区)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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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别(地区)比较 本文通过对美、英、日、德、韩、瑞士等国以及香港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力求得出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所具有的共同之处,以及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 1、经营方式与监管方式的比较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 混业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综合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 日本等(见表 1)。 表 1 部分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监管体制 经营方式 国别 监管方式 过去 现在 美国 分业 混业(1999年,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分业监管 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进入综合 经营时代) 英国 分业 混业(1986年) 混业监管 日本 分业 混业(1996年 11 月) 混业监管 德国 混业 混业 混业监管 瑞士 混业 混业(与保险业是分开的) 混业监管 荷兰 混业 混业 分业监管 卢森堡 混业 混业 ☆ 比利时 分业 混业 ☆ 意大利 分业 分业 分业监管 加拿大 分业 分业 ☆ 法国 分业 分业(可持非银行公司股份,但不超过20%) 分业牵头监管 韩国 分业 分业(业务范围在不断放开) 混业监管 香港 混业 混业 分业监管 中国 分业 分业 分业监管 ☆ 为银行与证券业混业监管,保险业单独监管 1 从上表可以看出,经营方式趋向于混业经营,但监管方式各不相同,分业经营也可以采 用混业监管的方式,混业经营也有分业监管的方式,也就是说,监管方式不一定与经营方式 相同,采用何种方式实施监管不取决于经营方式。据 1999 年对 123 个国家监管体制的统计 (见表 2),银行业单独监管的为 70 个国家,占 57%;银行和证券,银行和保险统一监管的 为 41 个国家,占 33%;银行、证券、保险统一监管的为 11 个国家,占 0.9%。 2、国际上银行监管体制的现状 银行业的监管是由中央银行负责,还是由其他监管部门负责,主要取决于一国经济和金 融业市场化程度的高低。高度市场化是金融监管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必备条件。近几年,一些 西方发达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出,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承担对银 行的监管职能。据 1999 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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