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私法历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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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围绕着适用外国法的理论依据及适用外国 法的具体方法这两个理论核心问题争论 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13世纪在意大利半岛产生 一、法则区别说 标志国际私法学的正式诞生 1、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的历史背景 法则区别说之所以在意大利出现,是下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 2)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提供了政治条件; 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准备; 4)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是法则区别说产生的现实条件 主张把法则分为三类,每类都规定一条冲突法原则,分别用于解决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 1)关于人的法则,以属人法为冲突法原则,适用于解决有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 2)关于物的法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冲突法原则,主要适用于解决不动产方面的冲突 3)关于行为的法则,以行为地法为冲突法原则,解决有关法律行为方式方面的冲突 影响和评价 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局限性:例如,“长子继承不动产”和“不动产归长子继承”表达的含义是一样的,但在法则区别说学者看来,前者是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后者是物法,没有域外效力,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南方;新兴资产阶级;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说 达让特莱:北方;封建地主;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极力主张扩大“物法”的适用范围 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3、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的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Huber),他在其《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第二编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影响和评价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他们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但有着实质的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而达让特莱的学说则主张闭关自守,代表的是封建领土的权益,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 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来的。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以法律关系中心说代替法则中心说 人 住所 物 物之所在地 债权 契约之债 契约履行地 侵权之债 损害结果发生地 法律行为方式 行为地 程序问题 法院地 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无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则适用法院地法 影响和评价 (1)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局限性: 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 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达四五十年之久,对其他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三、孟西尼的“国籍主义”:属人法学派,主张超地域适用属人法 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适用他本民族的法律。 1、民族主义原则 国籍原则:核心;国籍 2、意思自治原则 自由原则:例外;当事人 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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