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docVIP

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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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doc

PAGE PAGE 13 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536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重要意义 汕头市本地水资源匮乏,存在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功能性缺水、季节性缺水等突出现象。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对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已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制度,保证政策协同,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必须加快推进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定额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从2019年起,汕头市中心城区公共供水范围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细则。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依据定额开展用水计划管理,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汕头市中心城区纳入节水管理部门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用水)要全面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实施主体 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定额计划用水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三)定额计划用水的指标的编制原则 1.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2.应满足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的需要。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行业用水定额和广东省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户用水定额。 (二)汕头市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三)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 (四)用水户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 (五)用水户增产扩能和减产减能情况。 五、定额用水管理实施及要求 (一)城市自备水用户取水,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市节水管理部门每年下达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各用水户根据下达的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分解半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并上交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批,重点取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用水定额计划用水下达 1、首次下达各用水户计划采用各用水户三年用水总量加权平均法。 2、三年加权平均法比值为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70%。在三年平均法值确定后增加调整水量系数10%。保证用水户用水的需求。 3、对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调整定额计划用水给予5%-10%优惠,鼓励企业单位节约用水。 4、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两年的用水量考核或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四)调整计划 1.用水户根据企业单位的发展的要求,调整产能和增加相关人数需要增加水量的,应提供提高产能的相关资料和增加人数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票证和增加产能、人数的佐证材料。 2.参照《广东省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户用水定额》和相关同类行业的用水定额作为调整水量的依据。 3.如调整用水户中无法确定行业用水定额可采用该用水户上一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消耗单位比作参考依据。 4.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于当月15日前向市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已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2)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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