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PDFVIP

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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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PDF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19-036 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 年4 月12 日召开了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的相关规定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原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公司章程》原第二十四条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公司章程》原第二十五条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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