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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暂行讨论稿)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待发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工业研究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等,统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办公室设在工业研究院。 第四条 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为科学技术研究院,转化组织实施部门为工业研究院。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业研究院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者(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受学校委托,负责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科技成果转过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相关管理的,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批、评估、划转及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学校共建的地方实体研究院、大学科技园等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涉及军工项目成果转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向他人转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和学院办公网上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完成人、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进入竞价机制。挂牌或拍卖定价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若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其他校外单位(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成果全体所有者须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和价格(价格确定方式)、成本及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院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转化办。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二条 转化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 第十三条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0万以下)由转化办审核,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由转化办审核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成果完成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学校将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对净收益进行分配。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净收益,学校、学院(系)、成果完成人分别按10%、10%、8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对学校、学院(系)获得的净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可采用现金或者项目经费形式办理。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学院、成果完成人分别按10%、10%、8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所占股权的20%(其中学院享有学校所持股权收益的50%)。 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且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全体完成人书面同意,其可申请3年内免费许可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免费许可期内本人占股超过50%)实施。免费许可期满后,其本人创办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 对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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