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VIP

苏州工业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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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财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管理规范》(苏财办[2016]47号)、《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由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执行监督、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园区各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积极主动向上对接,帮助园区企业争取各类上级资金,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资金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结算申请及时拨付和结算资金; (三)监督管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四)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的监督、审计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项目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做好企业诚信记录的复核,指导和督促企业如实申报材料,并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 (二)根据项目进度及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项目审核后,申请拨付、结算相关专项资金; (三)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四)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五)配合上级部门对项目的监督、审计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照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主要责任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照设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根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有明确使用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园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六)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针对上级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上级或园区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相关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上级或园区无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上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信息,组织相关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建立第三方审核机制,对于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专项资金申报开展专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应按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含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用款需求,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财政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开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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