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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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1990年5月1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10条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的条件为: (一)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 原用地者已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房地产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 不属于招拍挂出让范围。 四、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3. 授权委托书 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资产处置文件 6.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7. 查封法院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8. 地规划乙级及以上或测绘资质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和不动产测绘专业﹥及以上资质)单位出具的权属面积审核成果(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委托书》及出图号 9.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规划条件 10.他项权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11. 房屋土地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 12.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准建材料 五、受理机构: 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九、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8-2277271 (二)投诉电话:0778-2290160 河池市金城江区 政务服务中心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办 事 指 南 区国土资源局窗口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78-2290160 窗口电话:0778-2277271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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