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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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考场纪律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考场纪律: 1.学生应凭学生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作缺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才能离开考场。 2.学生参加闭卷考试时,除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机、电子字典、笔记、纸张等。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讲台上,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3. 学生参加标明为“开卷”的课程考试,考试期间考生可携带并查看教材等纸质材料。严禁查看手机、平板电脑、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严禁交头接耳或互借参考资料等违纪行为。 4.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需填涂光标阅读卡的课程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上写好本人的考号、学号、姓名。 5.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覆盖。 6.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将试卷整理好,听候监考教师收取试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场内及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7.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考试时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由监考教师立即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以零分计,在考场记录上注明“作弊”情节。 二.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的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还放着未打开的与本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物品者; (2)未隔位就坐者(经监考人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3)开考后不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 (4)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因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5)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6)在考场外大声喧哗制止无效者。 2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尚未看即被发现者;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报告者; (3)偷看他人试卷行为被指出后再次重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5)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6)未经监考教师许可擅自离开考场未交卷者(成绩以零分计); (7)上述(一)项六条的违规行为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对考试作弊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用品里藏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者; (6)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案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或接收者; (7)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写); (8)为他人提供抄写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偷看他人的答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行为经警告无效者; (10)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在考试期间借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内容者; (13)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用某种示意、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15)利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2. 请人考试或代人考试以及第二次犯考试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3. 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试卷、试题并将试题泄露给他人者,无论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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