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的申报要点课件.pptVIP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的申报要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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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药包材 变更药包材的主要验证工作是稳定性研究,应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包材变更对药品质量、稳定性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外用制剂的变更包材申请不需要提供处方、工艺研究资料。 但是注射剂的包材选择和灭菌条件选择密切相关,由于一些材质的包材不能耐受过度杀灭条件,注射液变更包材如申报资料未提供灭菌工艺资料,则无法评价包材变更的合理性。基于产品的耐热性及临床应用情况,目前对氯化钠注射液及灭菌注射用水两个品种的灭菌条件要求达到F0≥12,其他产品的灭菌条件也至少要达到F0≥8,由于注射液的灭菌工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品种不予批准,在选择包材时需要予以关注。 * 4、变更规格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申请人需要注意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以及药品的具体情况等,分析拟增规格的合理性。 * 基于以上规定,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即使该规格已有上市或已收入了国家药品标准,但未能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 对于已上市的不合理规格需要逐步整顿规范,以减少政府和患者的药费支出、避免规格混乱影响临床用药安全。因此,申请人如不能科学论证规格的合理性,不要盲目提出增加规格的申请。 * 5、变更储存条件 修改贮藏条件,尤其是放宽储存条件,应提供充分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药品在拟定的包装、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内,药品质量仍能符合经严格论证(如有关物质检查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的注册标准的相关要求,需要注意对至少3批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一般应采用生产规模产品;如果提供的是中试规模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还需要详细说明理由。放宽储存条件应以不降低药品的稳定性为前提,建议提供变更前后两种贮藏条件下样品的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以分析药品稳定性的差异。 * 补充内容 6、凡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的品种,在产品外标签上加印(加贴)药品电子监管码标识的无须备案。 * 新旧法规交替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2007年10月1日~2008年9月1之间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未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申报资料已报送国家药审中心的注册申请,经药审中心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省局组织实施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品种,其临床试验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临床试验的要求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内容进行。临床试验结束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申报生产。 *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完成技术审评送达药品注册司的,由药品注册司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申请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药品,送负责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   *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由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新《办法》的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生物制品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国家局组织对生产工艺的可行性进行核查。 *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对除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在通过技术审评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 “过渡期集中审评”化学药品不批准品种再申报的几点建议 随着过渡期集中审评工作逐渐接近尾声,对“过渡期集中审评”注册分类5类和6类化学药品中结论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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