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pptVIP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自然人一旦死亡,则法律关系均因死亡导致法律主体缺乏而消灭: (3)死者民事权利的保护: 财产关系: ① 对财产的所有权——继承 ② 债权:债权人(继承);债务人? ■ 如何理解“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 ③ 股权 人身关系: ④ 人格权: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 ⑤ 身份权:血亲——姻亲 * ■ 死者的生命痕迹及其法律保护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自然人因死亡而丧失民事主体地位,但会留下许多生命痕迹:如遗体、骨灰、遗托、遗书、遗言、已发表和未发表的智力成果、遗留的照片和录像;姓名、名誉、荣誉、隐私、遗志、品德、功勋等。 (1)著作权中的人身性质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其不受限制。” * (2)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对侵害死者的尸体、姓名、名誉、肖像的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①立法目的:保护的对象——社会公共利益。② 死者生命痕迹的保护主体:近亲属(刑法—民法) 按高院《民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法》和《民法》对“近亲属”认定: 《民法》的认定: ——《民通意见》12条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本人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配偶 外孙子女 《刑法》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82条(6)款 本人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配偶 《刑事诉讼法》:28条(回避);52条(申请取保候审);88条:自诉案件死亡(对比:民诉);180条:法定代表人独立上诉权;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203条:抗诉权 * 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3条 (1)失踪: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失踪期间届满 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 ??(3)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实践中的情况:配偶出于自己的情感或其他原因,致使不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日期:判决宣告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人身关系:婚姻关系消灭 财产关系:继承、遗赠发生 保险理赔 * 撤销死亡宣告的后果 婚姻关系 收养关系 财产关系 * 宣告失踪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一)定义: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意思能力:① 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识能力)      ② 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判断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则意味着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不能成为交易的主体;也不能承担义务,更不会承担责任。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通解释》161条:“行为人致人伤害,行为人未满18周岁,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来源的,由抚养人垫付。”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文档评论(0)

ormitio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