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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贮存与保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条例》第十二条 (二)贮存与保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条例 》第十四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条例》 第十五条? (二)贮存与保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 条例 》第二十五条 ?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二)贮存与保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条例 》第三十二条 ? (三)药品的使用 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的开具 药师调配权的取得及药品调配 处方的登记与保管 1、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师资 辖区内省属、部属医院师资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二级以上医院院级师资 二级以下医院培训和考核 备案 人员培训和考核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中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人员培训和考核 资格名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 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2、麻、精药品处方的开具 开具处方的要求 处方量的规定 院外使用的规定 ①开具处方的要求 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 按照《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门急诊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首诊医师应亲自诊查,建立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相关资料;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 ② 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② 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附件一: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 《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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