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异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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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至十五条列举了该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等11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呈现出新的形态,目前有关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涵盖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反向假冒、比较广告、新型混淆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内加以规范,以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问题如何建立起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的观念是关键。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目 录 1前言…………………………………………………………………….1 1.1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概念…………………………………2 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2 2 消费者权益行为基本概念……………………………………..3 2.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表现形式………………………….4 3不正当竞争关系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系………………5 3.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差异..……5 4 结论与建议..………………………………………………………..6 参考文献..……………………………………………………………..7 附录..………………………………………………………………......7 前 言 通过以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然而,与目前此类混同行为的泛滥程度相比,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制显得严重不足,亟需一部效力层次较高、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来加以规范。有学者认为,“从这种混同行为的性质来看,行为人为在市场竞争中牟利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应当属于竞争法的规范范畴。因为运用竞争法实施监管,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进行打击才能增强查处力度,既能遏制其不良后果,又能有效地保护相关公众利益,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由于商标的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和保护,两者的审查部门也不相同,其中的环节不能很好衔接,导致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这样一来,一方面容易造成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从而使他人对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和来源产生混淆;另一方面,许多经营者试图走捷径,将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企业的字号或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方便自己更快抢占市场份额,使得有竞争利害关系的诚实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从中牟利。 但是,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同行为目前在我国并不是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立法科学性的缺乏与疏漏,致使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缺乏高层次的统一立法,导致各部门“分而治之”的现象,难以避免商标管理部门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的职权冲突与责任推诿;另一方面,立法缺乏科学性,操作性不强。近年来,此类纠纷也不断出现。 1.1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 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1.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它包括以下行为: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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