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4.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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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以下情形有本罪的因果关系吗? (1)盗窃后被害人在追赶中被汽车撞死 (2)抢劫时被害人在逃跑中被火车撞死 (3)强奸后被害人因羞辱自杀而死 (4)农药店卖药给被害人自杀而死 (5)杀人未遂后被害人遭遇医疗事故而死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侵害其他权利如人格、名誉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 D、致人死亡: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实施行为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混合罪过。 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 (二)认定本罪应区分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损害身体健康,死亡结果是他不希望、未放任的,是其反对、排斥的;后者的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的造成了伤害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没有杀人故意,后者有杀人故意,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现死亡结果。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拘役、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 (1)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女性的意志; (2)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人,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幼女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幼女同意性交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明知”包括知道对方确实是幼女和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后者指虽然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但从对方的身材、长相及发育程度等,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 5.区分强奸与通奸。 6.利用特定关系、职权强奸与互相利用的区别 7.与女精神病、痴呆症患者人发生关系案件的定性 8.先杀后奸 与 先奸后杀 的定性 9.利用欺骗方法奸淫妇女的定性。 10.先强奸后通奸,先通奸后强奸的定性。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是倾向犯,必须有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出行为人具有性的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时,才能成立猥亵罪,否则应以其他犯罪论处。该特征将本罪与侵犯名誉权的侮辱罪区别开来。 3.与强奸未遂的区别:强奸罪具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本罪则不具有这样的故意。 五、非法拘禁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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