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处理方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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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处理方法   浅析“阴阳合同”的成因与对策   “阴阳合同”在合同管理中是最令人感到棘手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建筑业由来已久,其产生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下了大力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几年的实践证明收效甚微。当前业界的共识是“阴阳合同”的产生与建筑市场人员素质低、建筑产业结构不台理、供求关系失衡、恶性竞争严重等问题紧密相关,“阴合同”与“阳合同”的区别大多表现为压价、压工期、改变付款方式上。集中存在于房地产项目当中,常常造成拖欠工程款、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等严重危害。   一、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   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可以用简单的一句话概括:规   避政府监管。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分析之后却又让人深思。笔者认为产生垫资“阴阳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垫资   在我国建筑市场,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垫资已经成为开发商不可缺少的融资渠道。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融资,银行贷款,承包企业垫资、预售款构成了目前房地产开发商的三大融资渠道。在银行银根紧缩时开发商必然会打施工企业的主意,于是垫资、以房代款等条款的签订成就了“阴合同”,“阴阳合同”的产生就不足为奇了。   压价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息不对称是工程建设项目活动中的一   大特点。尤其是从招标人的角度来看,招标人通常希望其在交易中掌握主动,将价格控制在最低。有的招标人干脆抛开有形建筑市场,先通过所谓的“内部招标”确定中标人并签订“阴合同”,然后再由中标人协助组织“围标”并签订一个仅供备案的“阳合同”。这种形式既摆脱了政府的监管,又为招标人提供了极大的主动权,从而就有可能通过向投标人施压获取更低的价格。   肢解发包   招标人,特别是私人投资领域的招标人,是以追求工程建设   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成本最低化为目的的。因此,对某些价格空间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种,招标人通过肢解发包或指定发包的方式来获取更大的利润。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提出指定的分包要求,将可能无法通过招投标文件备案和合同备案程序。这样一来,招标人的这种利益追求就与政府监管产生   招投标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结算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XX年第4集·总第20集   *程新文,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XX年第4集·总第20集   XX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该部解释主要是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中很多都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些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和焦点问题。该部《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便是属于其中较为注目的问题之一。该条内容,为解决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备案的合同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亦即社会上通常所称的“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试图结合该条规定,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精神出发,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诸位同仁。一、问题之提出   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1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社会上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同时,在实践中,有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相差不大,只是在工程的某些方面与中标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没有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有的则是通过签订新的合同对中标合同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实质性修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时。常常遇到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不小的困难,经常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对案件的拖延审理。如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一份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一直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特别是近几年来,不少法院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和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提出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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