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不作为侵权消法18条的义务照样来往平安义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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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不作为侵权消法18条的义务照样来往平安义务

[整理版]不作为侵权:消法18条的义务照样来往平安义务? 不作为侵权:消法18条的义务还是交往安全义务,——评肖某诉石广饭店及其休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张谷 2007年03月16日 10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商贸服务 “不作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月15日晚8时左右,原告肖××在和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扬州市广陵区石广饭店休闲中心洗浴。该中心服务人员发现原告饮酒较多,曾劝其不要就浴。在原告强行坚持下,该中心给原告安排了休闲房间,更换了拖鞋,并发给了更衣橱的钥匙。原告在其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亦自行更衣准备下池就浴。在过道中,石广休闲中心的工作人员再次劝阻原告不要洗澡,遭原告拒绝。在原告行至通往浴池楼梯时,原告摔倒并顺楼梯滚下,当即昏迷。后即被同伴和休闲中心工作人员送往医原救治。原告摔倒受伤后,即在苏北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被转至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02年1月25日,扬州市公安局作出(2002)扬公刑(鉴字)第0071号物证鉴定书,认为:肖××系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呈迁延性昏迷状态,属一级残废。至案件审理时,原告仍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与被告石广休闲中心接洽赔偿事宜未果。嗣后于2001年11月为人身损害赔偿事,将扬州市广陵区石广饭店、扬州市广陵区石广饭店休闲中心以及扬州市广陵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共同被告,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原告肖××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于2002年4月指定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海陵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质证中,原、被告争执的焦点有以下几方面,对事实部分,双方对休闲中心服务人员有无劝阻原告就浴存在争议;对原告是在楼梯平台摔倒还是在楼梯中部摔倒,以及楼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存在争议;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双方对扬州市广陵区石广饭店、扬州市广陵区石广饭店休闲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扬州市广陵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其首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还必须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原告到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就浴,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安排其休闲包间,发给其更衣橱钥匙,让其更换拖鞋,根据同类浴室行业先消费后结算的交易习惯,应认定双方自此已建立起消费服务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确定。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被告石广休闲中心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便负有确保消费者即原告人身安全的责任,这个安全不仅包含其固定设施,也包含其所提供的服务。 原、被告对是否劝阻入浴、是否在楼梯中摔倒以及楼梯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的争议,其重点在于被告石广休闲中心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和客观上是否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以及这种瑕疵服务与原告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在为原告提供诸类服务过程中不仅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的服务活动也存在缺陷,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依据庭审质证可以认定的事实看,被告石广休闲中心的服务人员有劝阻原告进入中 心休闲和下浴池洗澡的行为,但都由于制止不力和措施不当,不但允许原告肖××进入中心消费,而且也让原告自行独自一人下浴池洗澡。这对一个醉酒后自控能力较低的原告来说,摔伤的机率增大,而被告在经营需要驱使下轻信这种危险可以避免,特别是在原告强行要求入池洗澡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其安全,从而导致原告摔伤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在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其没有过错之辩解不符合本案事实,其观点不予采信。 2、本案所涉楼梯未能达到国家建设部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这也是造成原告酒后入浴摔伤的原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的楼梯是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设施,当其存在安全隐患时,被告既未改造楼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也未对酒后的原告采取诸如搀扶、制止之类的防范措施,以致原告在入浴池下楼梯的途中跌倒,原告受伤与被告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规定有关,被告不应推卸此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石广休闲中心认为原告是在楼梯上面的平台上跌倒,而不是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受伤。在质证原告代理人提供的一组楼梯照片时,被告对平台的照片予以承认,对楼梯的照片则不予承认。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重新改造楼梯,以及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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