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讲职业病防治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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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原理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第四节 几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附:职业接触限值定义 第一节 概 述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病防治法由以下7大部分构成: 三、职业病的范围 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调整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索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算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十大类115种。 四、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2、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指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各类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治结合是指既要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又要在职业病危害产生后,尽可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后果和损失。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的致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 3、职业病预防等级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建立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第四节 几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尘肺病防治 (一)尘肺病的概念 尘肺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和铸工尘肺。尘肺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疾病。 (二)防尘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粉尘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健康管理 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四)监督和监测 《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二、放射防护 (一)放射防护许可登记 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其设计必须经有关的卫生、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方可启用。 (二)放射防护管理 1.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 2.放射性物品管理。 3.放射性产品管理。 4.放射性治疗管理。 5.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三)放射事故管理 (五)放射防护监督 1.放射防护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2.放射防护监督员及其职责。 附:职业接触限值定义 职业卫生标准,又称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 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 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粉尘 (47种) 毒物 (329种) 物理因素 (8种) 生物因素 (1种) 化学因素的OELs可分为: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TWA) 最高容许浓度 (MAC)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STEL)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总 则 前期预防 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二、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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