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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程序正义的实现 案例5:阅读教材P86---最后一段“打架”案例,思考、回答:程序上正确吗?怎样的程序才能保证公平处理此事? 法院管辖的范围 “水晶球之迷”。 1997年,有一个姓顾消费者到了上海珠宝大厦,看中了一个水晶球,直径58毫米,原价6000多元,打折后价格是2994元。她问这个水晶球是不是假的,对方说:不会,三楼有珠宝鉴定,你可以拿去鉴定,另外,最重要的是,我们有一个庄严的承诺,就是假一赔百。她把钱一掏,对方给她一张小票,她拿着小票和质量保证书把水晶求拿走了。3个小时候,消费者回来了,说对不起,你这个水晶球是假的。她拿出一个签订书,上面写着:水晶体,质量是方解石,直径58毫米。方解石是一种玻璃体,玻璃体的价格在20—30元之间。售货员就慌了,把经理找来,经理一看鉴定书,把水晶球推给她们,她们把钱推给消费者,消费者不同意,必须按照承诺假一赔百。双方就吵出来,公司的说法是“假一赔百”是一句夸张的广告宣传,双方不欢而散。 ??? 一个星期后,消费者把厂家和商家按照消法双双推上法庭。对方律师说:我们承认你在这个商店买了一个水晶球,价格是2994元,既然你主张你在我们买的水晶球是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必须证明价格水晶球是从我们这个商店购买的。消费者拿出小票,律师告诉她:小票只能证明你在我这里买过一个水晶球,但绝对不能证明你手里拿的假水晶球是从我们商店购买的,小票上指纹是鉴定者和你自己的指纹,我们商店的售货员全部带白手套出售玻璃制品。消费者一下子就蒙了,想到自己真的买了一个假的水晶球却不能伸张正义,眼泪哗哗地往下流。法官宣布休庭,第一次庭审结束。 顾客回去之后也找了一个律师,律师说:太简单了,你中计了,我给你交代一句话,你只要在法庭上如此一说,方可化解。第二次开庭,消费者说:你凭什么说我拿着的水晶球不是从你的商店购买的?你要证明你卖给我的是真的。在庭审中,对方律师说了这样一句话:经过我们调查,你不是一个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一个月以前一个刚下岗的工人,一个刚下岗的工人花2900多钱买一个水晶球呢?显然根据你的知识,你本身就是一个上海水晶制品工厂的工人,你有这个条件来加工一个假的水晶球来敲诈我们,正因为你下岗了,你感觉到生活没有着落,出此下策,你一看假一赔百,以为从中可以捞到好处,因此造了一个假的水晶球调包,或者在买了水晶球后3个小时内紧急加工了一个假的水晶球。消费者当然也是这样一句话:你既然认为我是敲诈,认为我掉了包,根据《民事诉讼》第64条第1款“谁主张,谁举证”,你既然主张我掉了包,就必须证明。肯定他是没有办法证明的。所以,在一定的环境下,水晶球是否真的从商店购买的,就成了一个迷,我把它称为“水晶球之迷”。 * 第八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崇尚程序正义 据报载,陕西延安万花山派出所一所长称,8月18日晚11时许,该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张林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为了核实情况,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房子的后窗户外,从窗户看过去后发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找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进门后发现房间内有张林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拿起床上的碟片砸向民警。后来当事者也因妨碍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黄碟事件”发生两天之后,《华商报》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为题,在全国率先报道了此事。媒体介入后,“黄碟事件”开始朝着有利于张林的方向继续发展。延安市宝塔区成立了以政法委牵头,由信访局、政府办和公安分局等三家单位组成的协调小组,双方经过几次谈判,双方于12月3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由宝塔区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医疗费及误工费人民币29137元;对办理本案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至此,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黄碟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在历经四个多月后,张林和妻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导入 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 导入 案例探究一:“家中看黄碟 ,民警上门查” ①张林夫妻二人在家中看黄碟违法吗? ②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公安机关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研习新课 案例1:阅读教材P84的案例,思考、讨论、回答: 第一目:认识程序正义 ①假如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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