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广州卫生计生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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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 (黑体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楷体为修改说明) (1995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条例所称“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说明: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规定:不再保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级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说明: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将“市、区、县级市”修改为“市、区”。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县级市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说明: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规定:不再保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将“市、区、县级市”修改为“市、区”;将“区、县级市”修改为“区”。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说明: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规定:不再保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将“市、区、县级市”修改为“市、区”。 第八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九条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组成。 第十条 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 第十一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二)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保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120”急救医疗队伍,开展“120”急救工作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七)协助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的各项工作。 说明: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规定:不再保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120”医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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