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广西建设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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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 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信用记录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第七条 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综合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八条 检测机构管理指标信息包括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一)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信息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录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自动推送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九条 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一)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检测机构自行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一条 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检测机构对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对动态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检测机构对良好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区内机构的异议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区外机构的异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招标时,检测机构的信誉实力分按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10%记入投标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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